混改企业如何实施股权激励

发布时间:2020-07-13 09:18:20


       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,“深化国有企业改革,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,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”,明确了“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”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途径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,“国有资本、集体资本、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、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,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”。国有企业混改已经成为国企改革的重要途径与手段,那么国有企业在完成混合所有制改革后,如何开展股权激励,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,成为混改企业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。

        混改企业实施股权激励,应具备一定条件:

        1、公司治理规范,股东大会、董事会、监事会、经理层组织健全,职责明确。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制度健全,董事会选聘、考核、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到位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,议事规则完善,运行规范。

        2、基础管理水平较高,制度规范、内部控制制度健全,三项制度改革到位,建立了符合市场竞争要求的管理人员能上能下、员工能进能出、收入能增能减的劳动用工、业绩考核、薪酬福利制度体系。

        3、发展战略明确,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,经营业绩稳健。无财务会计、收入分配和薪酬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。

        4、具有健全、与激励机制对称的经济责任审计、信息披露、延期支付、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。

        满足以上条件后,企业需要结合自身实际,研究制定股权激励计划,需要在计划中明确以下内容:

        1、股权激励的目的。

        2、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。

        3、激励方式、标的股票来源。

        4、拟授出的权益数量,本计划拟授予期数,每期拟授出的权益数量、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涉及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等。

        5、激励对象为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的,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、权益授予价值占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比例;其他各类激励对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、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。

        6、股票期权(股票增值权)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,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。

        7、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,股票期权(股票增值权)的授予日、生效日(可行权日)、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,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、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。

        8、激励对象获授权益、行使权益的条件,包括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及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,公司据此制定股权激励业绩考核办法。

        9、公司授出权益、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,公司据此制定股权激励管理办法。

        10、调整权益数量、标的股票数量、授予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方法和程序。

        此外,企业还需要明确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、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、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等问题,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、终止情况,建立企业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,不断完善股权激励计划,并与激励对象签订权益授予协议,确认股权激励计划、股权激励管理办法、业绩考核办法等有关约定的内容,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约定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,实施股权激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