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做好2025年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25-03-12 15:53:11

       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部署,落实中央巡视常态化整改要求,按照《关于印发(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〉的通知》(国资发监督规(2019] 101号,以下简称101号文)等规定,进一步深化内部控制体系(以下简称内控体系)建设与监督工作,促进提升中央企业智能化穿透式管控能力和水平,健全风险防控体系,牢牢守住不发生重大风险底线,现就做好2025年中央企业内控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
      一、强化组织领导,建立适应穿透式监管需要的内控体系。

       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加强穿透式监管的决策部署,以穿透式监管为主线,以智能化转型为抓手,进一步完善企业内控体系,推动管控实现自上而下全级次、全链条、全过程、全要素穿透,打破信息孤岛,消除监管盲区。加强集团党委(党组)对内控体系建设与监督的全面领导,健全工作机制,统筹研究内控体系优化调整方案和任务目标,推动解决体制性壁垒和机制性梗阻,以“看得清”兜底“管得住”。董事会要在组织全面评估企业内控缺陷的基础上,严格遵循穿透原则,加快推进穿透式监管体系建设。内控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、组织推动、督促落实、监督评价的作用,对照穿透式监管的要求,会同相关部门厘清和评估企业公司治理、管控模式、运行机制、制度规范、技术手段等方面的适配性、有效性,确保穿透式监管工作部署一贯到底、落地见效。”


      二、加强制度建设,细化实化穿透式监管内控制度性安排。

        遵循数字化智能化管理监督的特点和规律,结合主体穿透、业务穿透、数据穿透的要求,对内部现行各项规章制度设计缺陷进行评估,及时做好制度“废改立”工作,确保穿透式监管要求内化为企业内控目标和管理行动。完善管理授权与内控治理挂钩机制,结合巡视、审计、财会、出资人等各类监督发现的突出问题,合理确定集团实施授权的对象范围和限额期限,每年至少穿透评估一次授权执行情况,对存在内控体系缺陷、内控管理失效、违规行权或转投权等问题的,及时提级管理或调整收回授权。健全企业”三重一大”权责清单,清晰界定企业各治理主体的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,推动穿透式监管从业务穿透到责任穿透,实现经营过程可追溯、可核查、可问责,有效落实国有资产经营投资责任。


      三、紧盯重点领域,切实强化内控制度执行刚性约束。

        结合中央巡视、国家审计整改要求,围绕国资监管中心工作,聚焦11类重大问题风险,深入开展智能化穿透式内控监督评价,坚决纠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。健全重大预算事项审核机制,及时识别预算执行中的异常偏差情况,强化预算执行的内控监督。加大经营投资业务穿透监督力度,强化决策效果实质性把关,规范尽职调查、可研论证、风险评估、合同审核、资金支付、客户投信等流程线上审核和公开公示,完善董事会记录等档案管理,确保有规可循、有据可查,坚决遏制无关多元经营、盲目“铺摊子”等问题。严格产权管理全周期监督,健全产权登记及交易流转内控机制,细化评估机构选聘、资产评估备案、关键条款谈判、合同价款审批等控制措施,加强产权交易全流程线上监测,严肃查处违规决策、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。


      四、完善防控机制,不断提高重大风险穿透识别预警能力。

        坚持底线思维,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,创新风险管理方式,强化风险源头把控、过程监控和结果管控。压实风险监测预警防控责任,结合国务院国资委评估的中央企业2025年前十大经营风险及本企业典型风险,健全风险防控责任台账,逐项明确责任单位、防控目标及应对措施,动态跟踪、精准施策。完善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机制,结合资产状况、业务特点及易发风险等因素,分级分类细化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制度,规范报告形式、时限及处置等要求,对存在迟报、漏报、瞒报等问题的相关单位和人员,视情形依规追究责任。探索运用数智化手段,强化对债务集中、资金链紧张且经营不善的子企业和高杠杆项目风险监测,加强苗头性、隐秘性、交叉性风险的早识别、早预警、早处置,提早研究制定风险应对方案,避免发生系统性风险。


      五、提升评价质效,穿透分析内控体系设计与执行缺陷。

        加程对内控监督评价组织领导、方案制定、现场评价、缺陷认定、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管理,以穿透分析赋能评价质效。充分发挥内部控制审计监督作用,督促指导上市公司高质量做好财务报告内控审计,对于各类监管指出的财务报告重大内控缺陷,但内控审计应发现未发现、应披露未披露的,要依法依规追溯相关单位和人员内控责任。加大内控评价穿透分析力度,对风险隐患突出、风险事件和合规问题频发的子企业,深入分析企业内控失效深层次问题,一体推进揭示问题、优化流程、管理提升。大力提升集团监督评价质效,高质量做好2023-2025年第二轮集团监督评价全覆盖工作,着力强化集团对三级以下子企业监督评价,加大对经营行为、资金流动、重大风险、违规责任的穿透监督力度,增强内控监督评价的穿透力和精准性。


      六、坚持底线思维,稳妥推进境外业务内控体系建设。

        认真遵守我国和境外企业所在国法律法规,持续加强境外单位内控体系建设,健全境外投资并购、产权转让、工程承包、物资采购、劳务分包、招标投标、资金支付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内控机制,严格落实境外单位负责人、财务等关键岗位人员任职备案、交流轮岗、述职报告、履职待遇、考核评价等内控措施。妥善应对处置涉外风险,加强经营投资风险评估前端把控,动态监测预警重点国别、重要子企业、重点项目风险,提前研究制订风险应对预案。加大境外单位监督评价力度,依托司库系统等信息化、数字化手段,着重抓好境外投资、工程建设、招标投标、资金安全、境外佣金等业务监督评价,推动内控监督评价与内部审计、纪检、巡视、财会监督等监督协同联动,加大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力度,进一步完善境外单位内控体系建设,实现国际化经营高质量发展。


       各中央企业要结合实际细化本通知重点任务,制定分工方案,明确时间节点、落实路径和责任主体,有序推进年度内控体系建设与监督各项工作。认真总结2024年度内控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成效及存在的问题,按照模板(见附件)要求,报送年度内控体系工作报告,报告内容要全面、准确、规范,着重介绍典型经验做法,坚持用事实、数据和案例总结分析,报告须经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审议通过,由企业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并加盖公章后(纸质文件一式两份和可编辑的电子文档)于2025年4月30日前报送国务院国资委(综合监督局),同时抄送企业纪检监察机构。